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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圖片濫觞:iStockphoto)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客歲12月中決議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終前的一枚強力震動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聯系關系的美國新聞,實際上是你我都必須存眷的親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靜靜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根據客歲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報告將其定義以下[1]:「主管機關與網路辦事供給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同等以待,不得基於利用者、內容、網站、利用程式、毗連裝備或通信體例之差別而有輕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利用者不會因利用流量巨細或瀏覽對象而受到差異待遇,利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這並非一個新議題,卻因為最近幾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利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靠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遭到重視,而長時間以來都有正反意見在互相拉鋸。

支持者認為,網路辦事類似於水電、瓦斯、道路等根本公共設施,應受恰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平等存取利用網路內容的權利,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增進言論自由與同等參與。否決者則主張使用者付費、價錢區分是公道商業競爭等來由,認為政府不該進行不必要的參與,扼殺產業成長與投資。[2]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提及,卻沒有被疏忽。在搜尋引擎打入環節字,便能看到為數不少的討論,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信傳佈律例傍邊。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序遞次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劃分是《數位通信傳播法》及《電信辦理法》,兩案的立法精神都趨勢鬆綁,並已於客歲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通過。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信傳播法》的幾項條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手藝或非技術之障礙干擾使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手藝或規格之自由非依司法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適當體例對使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經管措施(第九條)。

這三項條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立場,但卻藏有支持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NCC宣布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利用者的傳輸技術或規格,並得干擾利用者之選擇,只要以適當方式對利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辦理辦法就行了。」這樣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落空網路中立性」今後:誰得利,誰損失?

如果從法規推演的角度來猜測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實際産生的狀態來假設看看。網路上撒佈著葡萄牙在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以後, ISP 業者 Meo 所提供的價目表,利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辦事,每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利用者的媒體利用從免費釀成收費,感受必定異常負面。這些被普遍利用的主流網站俄然釀成電信業者的錢袋起原,消費者不僅被趕鴨子上架,並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廣告或不契合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利用者行動裝置傍邊來獲得廣告收益,卻佔用了利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如許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說,假如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削減利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辦事,莫非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告白產業,或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外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撤廢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重大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勝負荷,但卻未注解有若幹使用者的數據使用量是遠低於基本收費,業者在根基訂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幾許?只說賺不敷,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利用量低於根基訂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晰,讓電佩服務的收費體式格局加倍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該該只是營收

所以,若是台灣也比照美國廢除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企圖,因為網路教育資本通常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但是偏鄉的孩子或機構也許無力負擔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也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手藝創立內容平台辦事,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負擔網路流量費用,沒法建立事業。再也許,許多習慣性使用跨國影音辦事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反對了收視內容,失去選擇收視服務的自由。諸如此類的例子,不乏其人。

NCC曾示意[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扶植骨幹網路,…NCC督導或調和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晉升公共與立異辦事之便利性,強化數位立異根本環境。」此話意指,網路扶植是現今社會的主要基礎扶植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若是,NCC真的要仿效FCC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本身打臉本身嗎?

消費者利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是很顯著的市場趨向,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突起早就證實了這一點。但是,當消費者最先大量利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進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合理且平等利用網路環境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長接頭,也許也能跟支撐拔除網路中立性的觀點有所對話。

總的來說,非論是支撐或否決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當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克不及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使用者付費是很容易接管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支持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特別薄弱,特別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創新根本情況的立論之前。

[1] 「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發展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信流傳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版。

[2] 「美國FCC欲撤廢網路中立性律例,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來曆: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4821/us-tech-companies-fcc-net-neutrality-day-of-action

[3] 「國度通信傳佈委員會延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基礎情況,寬頻網路則可供給各利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合自行計劃租用以供應Wi-Fi網路辦事,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應用寬頻網路根蒂根基扶植」,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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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8%A4%9A%E7%91%9E%E5%A9%B7%E3%80開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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